《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施行
8月14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出台的《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8月1日施行。发布会上,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不设章节,共12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在职责分工方面,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有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健身场馆的控制吸烟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旅游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的控制吸烟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商场、书店;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宾馆、酒店等住宿休息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办事厅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在法律责任方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