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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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和《宿州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7〕3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50760995@qq.com;
2.邮寄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南路565号305室;
3.在线留言:通过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平台“我要留言”在线提交。
联系人:昌静 联系电话:0557-3927053
附件:
1.关于《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1日
关于《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做好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6〕134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自实施以来,适应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实际工作需求,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政策得到了较好执行,规范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行业监督管理有所影响;二是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准入条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三是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有修订,需在方案中进行调整。
一、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沿用《实施方案》整体框架,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
(一)对基本原则内第二项促进科技环保原则作了适当修改,将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修改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修改理由: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切实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应用,鼓励引导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对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办理程序内第四项新车入户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将原“本轮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原车辆号牌保持不变”修改为“本轮更新的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原车辆号牌保持不变,新能源车辆使用公安车管部门指定专用号牌”。
修改理由:根据公安部规定,新能源车辆需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对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办理程序内第七项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办理服务监督卡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将原“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申请人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修改为“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申请人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实行个体经营的,直接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我市明确个体巡游车遵循自愿原则,可继续登记在现有巡游车经营企业名下,或按照车辆实际产权、经营权一致的原则,将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登记到实际车主名下。
(四)对相关政策内第四项内容作了适当修改。一是将第一条将原“排量在1.6L(含)以上的全新三厢5座轿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mm;纯电动汽车轴距不小于2450mm”修改为“排量在1.5L(含)以上的全新三厢5座轿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450mm。新能源汽车需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二是删除了第四条“更新车型由经营者在宿城现有巡游出租汽车车型中自主选择”条款。
修改理由:通过召开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座谈会,大多数从业人员提出原有出租车车型的1.6排量车型停产,建议将更新方案中要求排量由1.6L调整为1.5L。
(五)对相关单位名称作出调整。
修改理由: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原宿州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将原“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对上级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名称进行调整。
修改理由:因部分法律法规修订,对方案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更正为新修订的名称和文号。
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宿州市城区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令)、《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第242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通过组织实施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能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调控原则。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实现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减一增一的调控措施。
(二)促进科技环保原则。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节能型、环保型、效益型发展。安装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监管,提升行业管理科技水平。
(三)实行自愿更新原则。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更新工作日常化,保持车辆更新平稳有序,保障市场运力供给,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三、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者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填写《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表》,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
(二)审核报批。市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5天无异议的,准予更新。
(三)办理车辆转出或报废手续。申请人清除原营运车辆的出租客运专用标志标识,拆除顶灯、计价器等附属设施,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缴销车辆道路运输证、服务监督卡、顶灯,经查验合格后领取《巡游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自行办理车辆报废或转籍手续。
(四)新车入户。申请人按照《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表》批准的拟购车型,购置符合更新标准的车辆,凭《巡游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到税务、公安部门办理更新车辆入户手续。本轮更新的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原车辆号牌保持不变,新能源车辆使用公安车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号牌。
(五)安装配套设施。申请人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设备设施,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计价器校检。
(六)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人持《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表》《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技术性能及等级评定检测单、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驾驶证、法定保险、安全保证书、服务承诺书等材料,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签订经营权协议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七)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办理服务监督卡。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申请人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实行个体经营的,直接到交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服务监督卡。
四、相关政策
(一)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期限为8年,核定时间自车辆道路运输证领取之日起计算;执行现行运价标准。
(二)经营期满或达到车辆报废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必须进行车辆更新。未达到更新限制条件的,经营者可以根据车辆状况申请提前更新。提前更新车辆的,原车辆剩余运营期限不予累计。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不予更新或者核减运力指标。
(四)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量在1.5L(含)以上的全新三厢5座轿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450mm,新能源汽车需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检测合格。车辆燃料类型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车体颜色为印第安红(车身)+白色(顶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安装巡游车顶灯、待租标志、服务监督卡、运价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应急报警装置,实现出租汽车外观规范统一。安装税控计价器,使用机打车票。
3、安装规定样式的坐垫套,定期清洗更换,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规范。配备必要的车用消防器材。严禁私自安装无线通讯对讲系统。
(五)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工作衔接、政策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不得借车辆更新之机乱收费、刁难经营者。对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由交通运输、物价部门联合查处。查处后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减运力指标,调整至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便民利民的要求,优化办事流程,热情周到服务。要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氛围。严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更新工作中徇私舞弊、参与出租汽车经营、充当保护伞,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制度、派驻监督员制度,构建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话机制,畅通合理的诉求渠道,帮助解决涉及其利益的实际问题。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平稳有序。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